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划修改范围、修改程序和规划修改后的实施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明确,这标志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的省级权限规划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明确:有九种情形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相比,《通知》增加了3种可以启动规划修改的情形,分别是第三、第五、第八条。
第三条规定,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笔者分析,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某一行政区域,剩余规划规模严重不足或者规划布局较大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对某一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这一条不适用于单个项目调规情形。
第五条规定,已列入规划但选址未定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已列入规划但位置调整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适应这一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列入规划(包括列入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者在规划图上预留);二是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符合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增加这一规划修改情形,主要是考虑规划的适度前瞻性,既强调规划刚性约束,管住底线红线,又注重灵活性,服务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第八条规定,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对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适用这一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不增加乡镇级允许建设区规模,如果需要跨乡镇平衡规划指标的,不属于此种情况。二是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调整,不得突破有条件建设区。简单理解就是,采取切块方式修改规划的调入地块,必须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内。第八条规定是九种情形中自由度最大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省国土资源厅应该会进一步明确,哪一种情况可以适用这一条,以及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的幅度范围。
《通知》明确,省级权限内的规划修改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此,笔者分析,在规划修改过程中,需事先将调入地块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套合分析,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再启动规划修改工作。
另外,按照惯例,一般的工业项目和商业项目必须选址在允许建设区,不适用于规划修改情形。
《通知》对规划修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规划修改报批程序按照规划编制报批程序执行。启动省级权限规划修改工作和下达规划修改批复文件,均应经过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同时明确,“应统筹考虑近期建设用地项目、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规划修改工作,同一行政区域涉及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打捆申报。”笔者分析,同一行政区域涉及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打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规划修改,原则上按项目单独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类型的零星分散用地项目(比如,通信塔基),可以按行政区域打捆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通知》对市级权限的一般乡镇规划修改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明确“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修改不得涉及权限外的行政区域规划指标调整。”笔者认为,市级权限的一般乡镇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县级政府所在乡镇、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规划指标调整,但可以在一般乡镇之间平衡规划指标。
笔者建议,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规划修改前,提前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衔接,确认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条件。据了解,省国土资源厅将在远程报卷系统上开发规划修改端口,网上受理各类规划修改资料,让信息多跑路,基层少跑腿。
《通知》特别强调,省级权限和市级权限的规划修改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远程报卷系统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规划数据成果包,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一张图”管理。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的,还须提交市州人民政府同意规划修改的批复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用地审查将主要依据“一张图”管理,用地报卷中不需要提供规划修改资料,如因规划修改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图数不符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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